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繼字第1397號
聲 請 人 甲○○
樓
聲 請 人 丙○○
on,
前列二人共同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4年8 月22日死亡,開具遺產
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
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
翌日起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慈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