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795號
原 告 李語綺 住○○市○區○○街0000號
被 告 黃智勤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豐簡字第382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豐簡附民
字第2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凌晨4時42分許,上網 至「巴哈姆特論壇」網站,使用暱稱「bluemoon(bluemoon1 234)」轉貼與原告有關之貼文「【情報】國軍超正女士官下 海了!魚訊叮嚀「戴套套唷」,長相價碼全曝光」,並留言 稱:「留著啊,既然他們姊妹喜歡這樣,直接重建831,光 明正大的賣還能報效國家」等語,以此影射原告有從事性交 易,致原告之名譽受有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等 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請准供擔保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刑事案件伊已上訴,伊僅有針對他人轉貼新聞內 容回覆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 ,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 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 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 民法第195條所謂「相當之金額」,應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 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最 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本件原告前以被告於111年11月11日凌晨4時42分許,上網至 「巴哈姆特論壇」網站轉貼與原告有關之貼文,並留言稱:
「留著啊,既然他們姊妹喜歡這樣,直接重建831,光明正 大的賣還能報效國家」等語,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 侮辱罪為由,提出刑事告訴,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復經本院以113年度豐簡字第382號 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 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在案,有前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至 18頁),而被告僅以前詞置辯,是堪認被告確有於前揭時、 地,於與原告有關之貼文內留言稱:「留著啊,既然他們姊 妹喜歡這樣,直接重建831,光明正大的賣還能報效國家」 等語。
㈢又名譽權有無受損,應以其人在社會上之評價有無受貶損為 判斷。衡諸社會通念,原告至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巴哈 姆特論壇」網站,於「【情報】國軍超正女士官下海了!魚 訊叮嚀「戴套套唷」,長相價碼全曝光」與原告有關之貼文 內公開留言「留著啊,既然他們姊妹喜歡這樣,直接重建83 1,光明正大的賣還能報效國家」等語,含有貶損他人人格 、名譽、社會評價之意,被指涉人自會感到難堪,被告所為 核屬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無訛。基此,原告因被告前述公 然侮辱之行為,自會造成原告名譽權受有損害,原告精神上 自受有相當之痛苦,則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其精 神慰撫金,應屬有據。
㈣本院審酌兩造之年齡、教育程度、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及被告對原告之上述侵權行為態樣暨原告所受之損害等一切 情狀,認原告得請求之慰撫金以15,000元為適當;至逾此範 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 前段、第203條規定甚明。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 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 日起即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豐簡附民卷第11頁), 按週年利率5%計算遲延利息,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 00元,及自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 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 ,免納裁判費,且在本院民事庭審理期間,並未產生其他訴 訟費用,故不生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