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12年度,440號
FYEV,112,豐簡,440,2024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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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440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

法定代理人 羅籝洋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 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林蕙姿

被 告 韓翊菲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被 告 傅育女
傅明耀
傅銘勝
徐桂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傅明耀」記載,應更正為「傅明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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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