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113年度,182號
HUEV,113,虎小,182,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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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虎小字第182號
原 告 吳慧鈴
被 告 葉子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原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398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347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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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