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養聲字,113年度,3號
KSYV,113,養聲,3,20241030,1

1/1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養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丙○○

乙○○○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蘇聰榮律師
王睿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相對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應予終止。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乙○○○為夫妻,均已年邁,聲 請人2人前於83年0月00日00時00分許,在自宅前發現棄嬰即 相對人,遂於84年0月00日共同收養相對人,並將相對人視 如己出,全心養育,支出各項生活開支、教育費,迄至相對 人長大成人。詎相對人大學畢業離家後,獨自在外生活,並 未奉養聲請人2人,甚表示在外投資積欠多筆債務向聲請人2 人索要金錢,並以激烈言語親情勒索,聲請人迫於無奈,僅 能以自身養老基金援助相對人,甚至動用保單借款,相對人 未思反哺,反而多次索要金錢金額已達數百萬元,致聲請人 精神備受折磨,兩造間收養難以維持,為此依民法第1081條 第1項第4款之規定,請求終止兩造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二、按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 係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 終止其收養關係,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而上 開法文係概括規定,目的在使終止收養之原因更有彈性,所 謂其他重大事由,應考量收養之目的,依一般社會通念,斟 酌各種情事綜合觀之,如認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感情與信賴 出現破綻,無法回復原來之狀態而維持有如親子般之關係時 ,即屬難以繼續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丙○○、乙○○○主張其等共同收養相對人甲○○為養女, 聲請人2人與相對人甲○○間之收養關係目前仍存續中等情, 有兩造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二)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多次借款舉貸,金額甚鉅,且聲請人為 籌措款項借予相對人,不惜動用保單質借,導致聲請人身心 俱疲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保單借還款紀錄、存摺影本、診 斷證明書、照片等可佐(本院卷第25至49頁),而觀諸聲請 人近兩年間提領或匯款交予相對人之借款金額高達200多萬 元,且借貸頻率甚為密集,甚至包含聲請人乙○○○保單質借 款項,堪認相對人所為,實已對於聲請人2人構成精神上侵 害。又證人即聲請人另名子女丁○○到庭證述:相對人小時候 深受聲請人2人疼愛,直到大學畢業,相對人開公司因債務 關係向聲請人2人借錢,聲請人2人一開始都會給相對人,但 相對人索款頻率甚為頻繁,每月都要10萬元左右,持續達4 、5年之久,包含相對人創業之後倒閉的費用均由聲請人2人 幫忙支付,相對人會以快活不下去、要自殺或放火燒家裡等 言詞恐嚇,或情緒勒索,而聲請人2人均已退休,因此感到 很恐慌,雙方關係越來越惡化,聲請人2人身體也受影響, 因此要看身心科,頭髮也都掉光,相對人近來也很少關心聲 請人,亦無修復親情之作為等語(本院卷第239至245頁), 上述證詞互核與聲請人主張大致相符。而相對人經通知未於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或陳述。綜上事證,堪認 聲請人主張之上情為真。
(三)本院審酌相對人長期在外積欠債務,持續密集向聲請人2人 借款,金額甚鉅,期間並以語帶要脅或情緒勒索之方式,以 達索要金錢之目的,使聲請人2人精神上飽受壓力,甚至損 及聲請人身心健康。又相對人之後避不見面,對於聲請人之 生活未加聞問,與聲請人間少有聯絡已久,顯見兩造間之親 情與信賴關係已出現嚴重裂痕,且相對人事後並未採取實際 修復舉措,使兩造間已處於長期無親子間互動及感情交流之 狀態,依社會一般通念,足見雙方徒具收養之形式,而無實 質之親情存在,且親子間之感情與信賴發生重大破綻,核與 收養係為成立擬制親子關係之本旨相違背,是本件收養之目 的既已無法達成,堪認聲請人2人主張兩造間有難以維持收 養關係之重大事由存在乙情,應屬可採。從而,聲請人依民 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宣告終止兩造間之收養 關係,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