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補字,113年度,670號
KSYV,113,家補,670,20241014,1

1/1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70號
原 告 甲00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莊00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被 告 乙OO

莊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零玖元,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 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其次,公同共有人 中之一人或數人本於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債務人向全體 公同共有人為給付,非僅為自己利益為請求,應以公同共有 債權之全部,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又請求分割遺產之訴 ,係以遺產為一體,整體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 分割為對象。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原告所主張全部遺產 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1 1年度台抗字第793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原告請求被告乙○○返還新臺幣(下同)20萬元予兩造公同 共有之部分,依前開說明,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計算 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萬元。 其次,原告起訴時主張被繼承人OOO所遺如附表所示財產之



交易價值合計748萬6,629元(含OOO對乙○○之返還借款債權2 0萬元),扣除原告甲○○主張其得請求分配之夫妻剩餘財產 金額231萬5,854元後,為517萬0,775元(計算式:748萬6,6 29元-231萬5,854元=517萬0,775元),按原告之應繼分比例 合計2/4計算(計算式:517萬0,775元×2/4=258萬5,388元) ,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客觀價額為258萬5,388元,應以此核 定為本件分割遺產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而前開二請求雖訴 訟標的不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 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原 告以一訴請求分割遺產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其價額則 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490萬1,242元(計算 式:258萬5,388元+231萬5,854元=490萬1,24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萬9,6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附表一:被繼承人OOO之遺產
編號 種類 項目 價額 (新台幣) 備註 0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000,000元 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 0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0,000,000元 0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0,000,000元 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719.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0元 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地號(面積247.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元 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地號(面積29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元 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地號(面積29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元 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276.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元 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150.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 00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165.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39.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 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3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 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22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 0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230.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97.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41.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301.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448.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 00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1257.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19/00000) 00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1257.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137/00000) 00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2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233.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733.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0元 00 房屋 門牌: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 0,000元 00 房屋 門牌: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 0,000元 00 房屋 門牌: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 000,000元 00 房屋 門牌: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 000,000元 00 房屋 門牌:高雄市○○區○○○路00000號(權利範圍:全) 0,000元 00 房屋 門牌:澎湖縣○○鄉○○村0鄰0000號(權利範圍:1/6) 0,000元 00 房屋 門牌:澎湖縣○○鄉○○村○○0000號(權利範圍:2/0) 00,000元 00 存款 高雄00郵局 0,000,000元 00 債權 被告乙○○向OOO遺產借款20萬元 000,000元 依原告主張之金額。 總計:7,486,629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