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補字,113年度,541號
KSYV,113,家補,541,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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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41號
原 告 乙○○ 住○○市○○區○○路○段00號
被 告 戊○○
丁○○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
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王綉雲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遺產價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261,
675元。依照兩造應繼分中原告應繼分比例為1/5計算,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252,335元(計算式:1,261,675元×1/5=252,3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千晴
附表:
被繼承人黃王綉雲遺產項目及價額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市○○區道○○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7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00) 1,068,475元 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核定價額。 2 房屋 ○○市○○區○○路○段00號(權利範圍:全部) 193,200元 同上。 總計1,261,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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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