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20號
原 告 林○○ 住○○市○○區○○街00○0號2樓
被 告 林○○
廖○○
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律師
被 告 林○○
林○○
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月1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少年大樓家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乙○○、丙○○、甲○○等3人 現住建物(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門牌號碼︰高雄 市路○區○○路00○0號)若屬被繼承人林番遺產,則在分割前 必須知悉面積為何,此部分有待本院會同地政人員到場履勘 測量後始得知悉,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上述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思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