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救字,113年度,257號
KSYV,113,家救,257,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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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林杰立

法定代理人 易心慧

代 理 人 吳陵微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林帛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13年度
家非調字第2376號),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而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
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核閱無誤,本院認聲請人釋明其
無資力乙節,應可認定。又本院就聲請人之請求為形式審查
,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
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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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