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3年度,222號
KSYV,113,司養聲,222,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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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劉○君

關 係 人 徐○○

關 係 人 劉○君

關 係 人 劉○文

關 係 人 劉○君

關 係 人 劉○華

關 係 人 劉○

關 係 人 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收養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民國一一○年二
月二十三日歿)與被收養人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號)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乙○○收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
為養女,惟收養人乙○○於民國110年2月23日死亡,聲請人即
收養人欲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法律關係,爰依
民法第1080之1條規定聲請許可終止前開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
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養子女及收養
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
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
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民法第1083條亦定有明文。
又按養父母死亡時,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收養關係並未當然
解消,是我國民法定有死後終止收養之制度,其目的在於解
消養子女與死亡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法定血親關係,同時為
圖回復其本姓及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法律關係。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收養人之戶籍謄本
收養人之除戶謄本等為證,堪信屬實,且據聲請人到院陳
明終止收養之原因,並無任何顯失公平之情形(本院113年1
0月25日非訟事件調查筆錄可參),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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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