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3年度,199號
KSYV,113,司家催,199,202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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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許芳瑞律師即被繼承人甲OO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OO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104年1月26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里00鄰○○路○○號二樓)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聲明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年籍資料詳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OO號裁定選任聲 請人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 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聲請本院對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 報明債權及為願否受遺贈之聲明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之事項,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 第OO號民事裁定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 度司繼字第OO號選任遺產管理人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之 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相當期 間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如主文所定期 間內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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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