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273號
KSDV,113,除,273,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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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富
訴訟代理人 陳雅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0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楊嘉齡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前金分行 00000000000000 80,000元 113年4月20日 CK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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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