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256號
KSDV,113,除,256,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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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黃立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 失,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 案,並經公告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 報權利,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 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5月9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 於113年5月9日經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13年9月9日屆滿,惟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 之事實,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事件卷 宗查明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於 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編 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𡘙師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勲 空白 臺灣銀行中庄分行 000000000000 20萬元 113年5月31日 A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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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𡘙師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