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112號
KSDV,113,重訴,112,2024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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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小芳
鄭貴芳
被 告 尚諾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趙桐慶

黃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二項關於金額「新臺幣22,57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225,57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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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諾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