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13年度,19號
KSDV,113,訴聲,19,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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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林姿君

代 理 人 周中臣律師
相 對 人 鄭瑋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
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參佰參拾捌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坐落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
地)原均為聲請人所有,聲請人全無出售系爭房地、承租系
爭房屋之意思,惟受相對人夥同訴外人黃坤鍵吳峙瑮、彭
武換、薛宇晨共同詐欺而簽立買賣契約,並進而簽立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113年度新北院民公龍字第10009
7號公證書(下稱系爭公證書)所示之租賃契約。相對人前
持系爭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下稱系爭執行程序),請求聲
請人將系爭房屋騰空返還相對人,並經本院113年度司執字
第44807號執行事件受理。然上開契約均因欠缺意思表示合
致而不成立,或因係兩造通謀為買賣之意思表示而無效、或
係聲請人受詐欺而經聲請人撤銷該意思表示。為此爰依民法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民法第153條第1項、第86
條但書及第87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第767條第1項及第17
9條等規定,向本院提起訴訟,其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四項
分別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確認兩造就系
爭房地所為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就系爭房屋所為之租賃
契約關係不存在、相對人應將系爭房地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聲請人所有,現經本院訴訟
繫屬中(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764號,下稱本案訴訟)。而為
使第三人知悉系爭房地有訟爭情事,以便阻卻其因信賴登記
善意取得系爭房地之所有權,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
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
規定,聲請許可就系爭房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請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
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
6、7項定有明文。觀其修正理由,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
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
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
不測之損害,是訴訟標的應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同時為免
聲請人濫行聲請,應令其就本案請求,包括起訴須為合法且
非顯無理由者,負釋明之責。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買賣契約書、租賃
契約書等在卷為證,並有系爭房地之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等
附卷可佐;而兩造間本案訴訟訴之聲明三之訴訟標的,係基
於民法第767條行使所有權之物權關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
54條第5項規定得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要件,可認聲請人
就本案之請求已有釋明,惟釋明尚有不足,為保護相對人權
利,仍應命聲請人於供相當擔保後,始得對系爭房地為訴訟
繫屬登記。
 ㈡按法院就釋明不足之部分命聲請人供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擔
保金,係為擔保因不當登記可能所受之損害,法院應斟酌個
案情節,妥適酌定是否命供擔保及擔保金額,所命擔保之數
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院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
保金額(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7項立法理由參照)。本院審酌
系爭房地經訴訟繫屬登記後,有致處分不易而妨害交換價值
實現之虞,並考量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房地於起
訴時之價值,經本院審酌近年鄰近系爭房地同地段類似條件
之房地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99,211元,再預估本
案訴訟審理期間(本案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50萬元,係屬得上
訴第三審之案件,一審辦案期限為1年8月、二審辦案期限為
2年2月、三審辦案期限為1年2月,合計為5年),及參照前揭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7項立法理由所謂「所命擔保之數額,
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
額」,是上開登記既未禁止或限制相對人處分登記標的,與
保全程序造成之損害情節不同,故酌以80%計算相對人可能
損害,兼衡目前社會環境及經濟狀況(參酌民法第203條規定
之週年利率5%)等一切情狀,而認本件擔保金應以338萬元為
適當。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編號 性質 地號 權利範圍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1/28 2 土地 同上段30-226地號 全部 3 建物 同上段738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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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