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463號
KSDV,113,補,1463,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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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63號
聲 請 人 姚敏郎
聲請人與相對人姚政治間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110年度全字第75號裁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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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