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404號
KSDV,113,補,1404,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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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04號
聲 請 人 林姿君
代 理 人 周中臣律師
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瑋翔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
屬事實之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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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