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384號
KSDV,113,補,1384,202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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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4號
聲 請 人 鍾有庠
上列聲請人因與東昇昶工程有限公司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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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昇昶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