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櫃延滯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368號
KSDV,113,補,1368,202410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68號
原 告 雅典娜集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菁嫺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
鄭智元 律師
被 告 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壯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櫃延滯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141,75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以起訴
日即民國113年9月30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牌告匯
率即1美金兌換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31.7元計算,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為4,493,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1/1頁


參考資料
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典娜集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