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062號
KSDV,113,補,1062,202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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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2號
原 告 楊仁昌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7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9,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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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