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021號
KSDV,113,補,1021,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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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1號
原 告 張椀琇

張菀茹


被 告 蕭訓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街00巷00號建
物(下稱系爭建物)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因查無與系爭建物鄰
近條件相當之近年交易實價資料可供參酌,是以起訴時系建物課
稅現值新臺幣(下同)42,200元作為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應
屬適當,有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前鎮分處113年8月7日高市稽前房
字第1138856913號函所檢附課稅明細資料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4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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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