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3年度,128號
KSDV,113,消債清,128,2024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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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葉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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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蕭縈璐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葉溪明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 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 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 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 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 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4月9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 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78號(下稱 調卷)受理,於113年5月20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 言詞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2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有1997年 、2004年出廠車輛各1部。
  ⒉又聲請人罹兩膝、腰椎退化性關節,工作能力受限而無業 ,由兄弟姊妹資助如附表編號1、2,另領取國民年金老年 年金、全民共享普發現金如附表編號3、4。
  ⒊上開各情,有110年至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19-21頁)、110年及112年 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卷第35-37、43- 45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25-26頁)、債 權人清冊(清卷第137-140頁)、戶籍謄本(調卷第11頁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23-24頁、清 卷第29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清卷第125-127 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調卷第13-18頁)、信用報告(清卷第25-26頁)、社 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31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清卷第 33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47頁)、健保投保 紀錄(清卷第93頁)、帳戶交易明細(清卷第121-123頁 )、資助數額明細(清卷第133-135頁)、維新復健科診 所診斷證明書(清卷第129頁)等附卷可證。  ⒋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健康情況,爰以聲請人之兄 弟姊妹目前每月資助金額,加計每月領取之國民年金老年 年金,共14,844元(計算式:10,000+4,844=14,844)評 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2,749元(包含每月房屋租金4,000元 )乙情,並提出租賃契約暨房租收付款明細(清卷第95-113 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 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 ,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 司所公告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 ,303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2,749元,尚屬合理, 應予採計。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約14,844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2, 749元後,尚餘2,095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1,448,7 75元(調卷第61-131頁),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 約須455年(計算式:11,448,775÷2,095÷12=455)始能清償 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 其已不能清償債務。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 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附表
編號 項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葉春雄陳葉秀美葉秀賢葉秀戀資助 111年4月至112年11月 除112年5月至6月各7,000元外,其餘每月8,000元 112年12月起迄今 每月10,000元 111年12月30日 4,800元 112年6月30日 5,000元 2 葉秀戀資助 111年12月8日 3,000元 111年12月21日 6,000元 112年3月9日 5,000元 112年4月10日 3,600元 112年12月7日 3,000元 113年2月4日 4,800元 3 國民年金老年年金 111年 4,507元 112年 4,567元 113年 4,844元 4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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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