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280號
KSDV,113,司拍,280,20241009,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鄭錦淵
相 對 人 黃皇誌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0年5月12日向案外人陳素貞借 用新台幣1,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0年6月12日,並以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 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嗣陳素貞於113年4月1日 將上開債權與抵押權讓與聲請人鄭錦淵,亦經登記在案,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存證信函 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林園 林子邊     1618-29 56 1/2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988 林子邊段1618-29地號 加強磚造 2層樓房 一層:49.2 二層:49.2 合計:98.4 1/2 忠孝西路105巷8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