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6665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楊興輝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財產,是否為債務人之財產,應依該財產之形
式外觀認定,即應就具體情形,依物之性質及外觀狀態而判
斷是否屬於債務人占有之財產;如係不動產者,應以地政機
關登記名義之外觀為調查認定之依據;如未於地政機關登記
者,即得依房屋納稅義務人、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等相關公
文書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持本院86年度票字第15152號本票裁定及本票原
本,聲請對債務人楊興輝如附表所示未登記建築改良物執行
,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由債權人引導至如附表所示
門牌號碼建物(下稱上開建物),現場為該門牌號碼建物僅
有乙棟,惟係第三人許雅鳳占有,並提出其為上開建物納稅
義務人之稅籍資料,另參門牌號碼「高雄市○○區○○巷0000號
」建物確有兩件稅籍編號00000000000(納稅義務人楊興輝
)、0000000000(納稅義務人許雅鳳)等情,此有執行筆錄
、第三人許雅鳳113年10月14日陳報狀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鹽埕分處113年10月15日高市稽鹽房字第1137918456號函在
卷可稽。執行期日現場既未有其他門牌相同而由債務人占有
之未登記建築改良物,形式上已難認有債務人如附表所示建
物可為執行,債權人仍就如附表所示建物聲請執行,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巷0000號未登記建築改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