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29044號
KSDV,113,司執,129044,202410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904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添棟、蔣郁瑤
           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3
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瑞良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之法院 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 條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 之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 時,第三人住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顏瑞良於第三人國泰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人壽保險之保單解約金,因 第三人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故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 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