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29027號
KSDV,113,司執,129027,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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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902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陳蓮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
路○段0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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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