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28628號
KSDV,113,司執,128628,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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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8628號
債 權 人 曹亦汝  住彰化縣○○○○○路○段000巷0號 
           居台北巿萬華區內江街55巷19號3-3室
           送達代收人 曹永欽  
           住彰化縣○○○○○路○段000巷0號 
債 務 人 陳志忠  住○○市○○區○○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志忠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 000○000○000地號土地,並查詢勞健保資料,惟依其聲請狀 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燕巢區。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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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