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27529號
KSDV,113,司執,127529,202410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752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市○○區○○路000號    
代 理 人 朱桂禛  住○○市○鎮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劉嘉明石林砂石行(00000000)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柯郭謹  住○○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之股票及營利所得,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里 ○○路0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