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7257號
債 權 人 林元主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郭茂豐即豐盈工程行
住○○市○鎮區○○00巷0號
居高雄市○鎮區○○○路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郭茂豐所有坐落臺南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在臺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