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21132號
KSDV,113,司執,121132,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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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1132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鍾芊毓  
           住同上
債 務 人 趙耀東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瀞慧即黃慧美
           住○○市○○區○○街00號3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趙耀東所有坐落高雄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非本院轄區,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 投保資料,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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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