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0055號
KSDV,113,司促,20055,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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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055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龔文雄
債 務 人 李培源慈林素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玖仟壹佰參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85,019元 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205% 暨自113年6月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002 4,120元 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205% 暨自113年7月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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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