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0016號
KSDV,113,司促,20016,202410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0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敏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壹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敏翔 於109年05月07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
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
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敏翔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帳新臺幣99,882
元,而於113年06月25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
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1,737元,以上共計新臺幣101
,619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