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9909號
KSDV,113,司促,19909,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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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0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鍾御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
當月以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仟元,
逾期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以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
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個月以上情形時,以三個月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鍾御誠向債權人借款162,000元整,約定借款期
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5,400元;若
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
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
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
期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
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二)今查
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59,616
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
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 鈞
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
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
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
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
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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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