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87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劉志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參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劉志彬於民國109年9月21日與債權人訂立現金卡契約
書(附證一),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
約給付(附證二),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3,767元整。
(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意旨
: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
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以百分之十五計算。(1)利息計算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768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
: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4
3,767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遲
延期間之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12條約定,債務人已
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
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
維債權,實感德便。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
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
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
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證物名稱及件數:1、現金卡
契約書影本乙份。2、帳務資料。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113年度司促字第019871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767元 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