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9869號
KSDV,113,司促,19869,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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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86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劉志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志彬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
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0月16日
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1、消費本金:37,535元整(
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2、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
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
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
算:2,421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3、逾期費
用: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4、雜項費用(即
手續費用):0元整。
(二)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
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
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
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
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
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
,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
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
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證物名稱及件
數: 1、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2、約定條款乙紙
。3、帳務資料。4、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釋明
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113年度司促字第019869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535元 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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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