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14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高雄巿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昶彤
代 理 人 梁婉嫃
債 務 人 洪國洋
洪國峰
洪國富
洪仙女
洪心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