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9396號
KSDV,113,司促,19396,202410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39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黃勝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肆佰陸拾陸元,
及其中新台幣捌萬玖仟陸佰壹拾伍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