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9385號
KSDV,113,司促,19385,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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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38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梁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伍萬肆仟肆佰貳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19385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80,342元 自民國113年 08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455,600元 自民國113年 0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99%
附註: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毋庸具狀申請。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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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