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9286號
KSDV,113,司促,19286,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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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28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李俊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柒仟零柒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年息 1 98,800元 民國113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9,313元 民國113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5,643元 民國113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497元 民國113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7,182元 民國113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5,643元 民國113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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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