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18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連宸緯(原名:連國立)
連士慧
一、債務人連宸緯(原名:連國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
捌萬壹仟參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連宸緯(原名:連國
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連士慧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年息) 違約金 (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81,370元 95年4月2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暨自9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6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6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