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9172號
KSDV,113,司促,19172,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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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17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曾中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肆仟零肆拾柒元,及其中
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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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