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8915號
KSDV,113,司促,18915,202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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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91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郭佩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肆仟參佰參拾陸元,及
其中新台幣參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
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另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九
十七年五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計算之違約金,自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違約金
,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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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