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8733號
KSDV,113,司促,18733,202410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7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嘉鴻等三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 得行之,同法第50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王嘉鴻、黎月玲、王萬子之戶籍均設於高 雄○○○○○○○○,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結果在 卷可稽,其住居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 定,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嘉鴻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