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8711號
KSDV,113,司促,18711,202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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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711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王廣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肆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其
中新台幣參萬參仟玖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
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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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