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39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何美香
債 務 人 大力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勝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貳仟貳佰捌
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81,301元 112年10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 3.35% 自112年11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按年息百分之0.33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5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36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5月29日起至113年6月1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7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94計算之違約金 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3.36% 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47%
002 747,658元 112年9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 3.35% 自112年10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按年息百分之0.33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4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36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4月29日起至113年6月1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7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94計算之違約金 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3.36% 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47%
003 83,330元 112年9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 3.35% 自112年10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按年息百分之0.33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4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36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4月29日起至113年6月1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7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94計算之違約金 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3.36% 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47%
004 750,000元 112年9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 3.35% 自112年10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按年息百分之0.33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4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36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4月29日起至113年6月1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7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94計算之違約金 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3.36% 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47%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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