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603號
KSDV,113,司促,15603,20241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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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03號
債 權 人 三藩巿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雷憶蘋
債 務 人 簡子玥(原名:簡翠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次按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經核,債務人黃志明戶籍係設於高雄○○○○○○○○,有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
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
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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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