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239號
KSDV,113,勞補,239,202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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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39號
原 告 宋柏成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裕益裕益機械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
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8,912元(請求項目內容詳
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為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
院卷第7頁)。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附表編號2所示醫療費用補償、
附表編號3所示工資補償項目,總計金額為140,262元部分,另經
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就附表編號1所示積欠民國113年6月2
0日至113年7月5日工資38,650元部分,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
定之事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得暫免徵收裁判
費2/3即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仍應暫先繳交第一審裁
判費333元 【計算式:1,000-667=33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
納33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 1 積欠113年6月20日至113年7月5日工資 38,650 2 醫療費用補償 75,577 3 工資補償 64,685 合計 178,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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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