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聲字,113年度,2號
KSDV,113,勞聲,2,2024101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新富錄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育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驊恩間本院113年度勞簡字第62號請求給
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勞簡字第六二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於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侯驊恩間本院113年度勞簡 字第62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因民國113年8月21日庭期開 庭內容有涉及兩造契約定性之決定過程,爰聲請准予交付當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 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 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之當 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 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 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者尚得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項、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 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特予 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