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3年度,43號
KSDV,113,勞執,43,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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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許書甄
相 對 人 法舒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3年10月7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 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88,864元之 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相關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10月7日 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既同意於 113年10月8日前給付聲請人工資102,158元、資遣費186,706 元,共計288,864元【計算式:102,158+186,706=288,864】 ,惟未遵期支付,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內容,業 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聲請人存摺封面及明細為證(本院卷第13頁至第19頁), 另有本院法官助理與聲請人之公務電話紀錄表為憑(本院卷 第21頁),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 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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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舒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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