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林連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金寸等間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傑琦